■ 本报记者 张建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等内容。这里的“住所”指的是什么?与“地址”等同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一些财政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不少将“住所”“地址”和“合同签订地点”混用。这三个名词有什么不同?混用是否存在风险?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介绍,“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界定的一个概念,和“住所地”等同。《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勤提醒,除了自然人外,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均以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一般理解为总部)所在地为“住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87号令第七十二条将采购人(合同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乙方)的住所设置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或必备条款。
“住所”和办公地址有什么不同呢?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王炜林提醒,因搬迁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住所”(即登记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供应商的办公地址可以有多个,但其“住所”只能是一个,且必须与登记地一致,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或选择。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认为,界定“住所”的意义在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诉讼解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的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其中,合同履行地也可能有多个,且可能与“住所”不同址。还有一些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只提供了“合同签订地点”的填写选项,是不合规的。如果只要求填写“地址”,签约人可以选填任意地址,这样会给后续双方解决争议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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